2005年9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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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保户车祸身亡 村委会获赔4万
张辉 张宝华

  案件
  五保户冯某因车祸死亡后,其所在村委会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9月5日,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支持了村委会的索赔请求。
  冯某系日照市五莲县洪凝镇农民,无兄弟姐妹,父母早年病故,之后即独自一人生活。2001年1月,由于冯某年龄超过60岁,且已失去劳动能力,冯某所在的村委会与其签订了“五保户赡养协议”,约定:村委会按月给付冯某生活费、粮食,直至其去世;村委会为冯某报销医疗费,办理丧葬事宜;冯某死亡后,遗产归村委会所有;冯某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时,村委会享有追索赔偿的权利。
  2004年9月30日,冯某在日照市海滨二路步行横过马路时被贺某驾驶的轿车撞伤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  说法
  法院认为,村委会对冯某死亡产生的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,理由如下:第一,村委会与冯某签订的“五保户赡养协议”已经约定,在冯某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时,村委会享有追索赔偿的权利;第二,村委会事实上承担了对冯某的赡养义务,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,村委会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;第三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》(法释[2000]23号)的规定,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,其遗产按照国务院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(其中第十九条规定:“五保对象死亡后,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;有五保供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处理”),鉴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对死亡赔偿金已明确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,因此可比照死者遗产予以处理。据此,法院判决贺某与谢某连带赔偿村委会因冯某死亡造成的损失4万余元。